2021年10月23日17时左右,舒城万达公寓楼40层在清理墙壁垃圾和地板通风管道时发生墙体倒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县政府批准成立以县应急局为组长,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城关镇人民政府为会员单位,并依法邀请县纪委委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漏”和“科学严谨、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 、现场检查、信息审核、询问相关人员。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薄弱环节提出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发地点、工作内容及相关单位
(一)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为舒城万达公寓楼40层(现场图如下)

(二)工作相关情况
王先生一楼4005、4006、4007、4008号房间准备改造成办公室。合同签订后,王某联系了好友江某某(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河坝社区),请其帮忙找几名工人清理该小区40楼的现场垃圾。装修前的舒城万达公寓楼。约定的保洁操作费为1500元。 2021年10月22日,江xx联系朱xx,同意支付1200元让其找人清理。随后,朱某某第二天将王某某、朱某某召集到万达公寓楼进行保洁作业,并约定该工作的报酬为每人每天200元。
(三)事故当事人
1、朱xx,男,身份证号3203811983080XXXXX,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xx村人,本次行动组长、召集人。
2、蒋xx,男,身份证号34220211982011XXXXX,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Hexx人。他与王x是好友,是此次行动的直接组织者。
3.王
4、舒城金杰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4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xx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3MA2WF9Fxxx。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xx。业务范围包括商业运营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商业营销策划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9月28日,舒城金街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安徽科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投资代理服务合同,开展舒城金街商业管理相关业务。
二、事故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3日下午,江苏农民工朱xx受江xx委托,安排同村王xx、朱xx到舒城万达公寓楼40楼搬运出楼内垃圾及通风管道罩(1mX1.3mX5m)的清扫作业。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王某某、朱某某在蒋某某的带领下,前往万达公寓楼40层进行垃圾清理作业。清理完地上的一些垃圾后,他们接下来准备拆除通风管道的墙壁。为了防止拆除墙体时碎砖通过通风管道口向下掉落,他们先在墙体底部扩大了一个小缝隙(至0.5mX0.25mX0.25m),然后利用对面的缝隙墙壁上预留一个洞,将两块木板穿过墙壁穿过管道开口进行保护。全部准备工作完成后,王xx、朱xx轮流登上自带的移动脚手架,用锤子从上到下进行墙体拆除工作。 16时50分,江某某因有事先行离开。 17时10分,王xx站在脚手架上用锤子干活,朱xx则站在脚手架旁边扶住框架,防止脚手架不稳定。此时,两人已经把墙拆到了距离地面3.5m的地方。这时,天已经黑了,两人约定下班。为了减少等待电梯的时间,站在楼层的朱xx走到该楼层的电梯口,按响了电梯寻呼机(该电梯为客货电梯,有专门的电梯)运营商)。就在这时,朱xx突然听到身后传来一声怒吼。他转头一看,发现刚才还没有拆除的墙壁已经彻底倒塌了。透过扬起的尘土,朱xx发现王xx完全被埋在碎砖下面,只露出半张脸。鲜血继续从他的嘴里流出来。喊他的名字没有任何反应,他戴的安全帽也滚了下来(事故现场图如下)。


朱××见状,赶紧上前,徒手迅速将压在王××身上的碎砖全部移走,将其移至空旷的位置,并立即给朱××打电话,告知现场的相关情况。 。朱xx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7时45分左右,医护人员赶到,开始对王某某进行抢救工作。 18时15分,受伤的王某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舒城县应急管理局、舒城县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并组织善后工作。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一)死者。王xx,男,汉族,身份证号:32032619630811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南涧村7组xx号,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们首先将要拆除的墙体底部从一侧挖空(另一侧又预留了一个洞)。在未确认待拆除围墙是否安全稳定的情况下,工人们贸然攀爬靠近待拆除围墙。那人搬动脚手架,用锤子敲打墙壁。锤子敲击产生的震动,让底部被掏空的墙壁变得不稳定,倒塌了。王xx连同他所站的脚手架一起被撞倒,酿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王xx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爬上去进行墙体拆除工作。
2、朱xx是现场垃圾清理和墙体拆除作业的召集人。彼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担任安全经理。但整个过程只是通过电话沟通,并没有到工地进行隐患排查。他没有为工人进行工作和安全简报。
3、蒋xx,现场垃圾清运和墙体拆除作业的直接组织者,负责安全管理,任安全经理。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进行围墙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
4、王某与江某某商定清洁费后,就进行了“预约”,没有前往工地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定“2021年10月23日”舒城万达公寓楼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责任人免予调查(1人)
1、王xx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贸然攀高进行拆墙作业。他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于他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其责任。
(二)推荐行政处罚人员(3人)
2、朱xx是现场垃圾清理和墙体拆除工作的召集人。整个过程仅通过电话沟通。他没有到工地进行隐患排查,也没有向工人进行具体的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他对这次事故不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朱xx给予警告,处以8000元行政处罚。
3、现场垃圾清理和墙体拆除作业的直接组织者蒋xx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充分。事发当天,他在进行拆墙作业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治理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姜xx受到警告并处9000元行政处罚。
4、王鹤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舒城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给予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行政处罚。
六、预防和纠正措施建议
(一)舒城金捷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在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出租人安全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对各承租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同时,认真落实舒城县《安全生产异常作业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各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城关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落实事故预防“四项制度”,对各相关单位进行督导,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结合三项工作认真排查。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要认真排查、清除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