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民政局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号文件[2019]8号)和《中共舒城县委员会、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实施的意见》(舒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坚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修改章程的审批和监督
(三)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牵头制定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相关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设。
(四)负责全县乡(镇)、村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乡(镇)政府驻地搬迁的审批和申请;负责全县新建住宅小区命名(变更)的审核和申请;负责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界线管理和联合检查;负责乡镇边界纠纷的调查、调解;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批。
(五)研究加强和改进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和设施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指导协调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赠,负责福利彩票站的服务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县儿童福利、孤儿保护、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和标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难儿童保护体系。组织指导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流浪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子女收养、殡葬等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婚俗、殡葬改革。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制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专业标准,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及新增福利企业的审核和申报。
(十)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县、镇、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养老服务,承担老年人福利和救助工作。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
(十一)负责福利单位和福利企业(含老年活动中心、公办老年公寓、民办老年公寓、敬老院、五保老人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功能转变。县民政局要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推动资源向薄弱乡镇、薄弱领域、薄弱环节配置。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化参与主体,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相关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按照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的职责分工,负责统筹推进、监督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制定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优抚工作。在救助困难老年人方面,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组织推动老年人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保健、老年人心理健康和护理工作。护理服务及其他老年人保健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舒城县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第四条 县民政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起草信函、监察、宣传、保密、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会议组织等综合性文件;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础设施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民政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全县民政系统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的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设置、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拟订全县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负责本机构计划生育和党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受理并组织办理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行政服务等事宜。负责全县协会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社团活动,查处社团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未经登记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基金会登记、年检和资金使用审计等工作。制定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取缔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社会救助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制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帮扶工作;负责老职工减员和分散居民的管理,六是对90年代退休职工给予生活补贴;建立健全“紧急救助”认定机制,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创新实践,开展脱贫攻坚“到底”工作。工作;监督指导乡镇开展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对上级财政、县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分配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住房、卫生规划、教育等救助相关措施并协调实施;加强全县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设,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单位。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村民自治活动发展,指导全县村(居)委会选举工作;负责本县的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负责全县乡(镇)、村庄的设立、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负责确定县行政区域边界,承担各乡(镇)边界纠纷和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新建住宅小区名称(变更)的审批;规范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促进地名规范化、规范化。
负责指导全县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探索社区建设工作思路,负责全县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五)慈善事业推广和社会事务单位。推进婚俗丧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和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等相关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协调全县无家可归贫困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收容和救助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监督全县福利生产支持保护政策落实情况;负责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和认证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管理,监督福利彩票的销售;负责福利彩票的销售工作。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儿童福利及安老服务处。负责儿童福利、孤儿保护、儿童收养、儿童救助和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照护服务体系和困难儿童保护体系,负责儿童福利、收养管理工作。登记、救援和保护机构。
负责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照护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留守老人照护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扶助机构的管理和对五保户的帮扶监督;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养老机构的运行管理,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内部机构和股票级别职位有6个。

纪检监察、工会等机构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整由县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舒城县民政局
负责人:徐卫东
办公地址:舒城县经济开发区高峰路社会福利中心二期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